離婚協議條件須謹慎,保障自身權益

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,而協議離婚並不須一定的原因,只要夫妻雙方兩有共同意願即可離婚,只要以書面擬定好離婚協議,再由兩個證人以上的簽名,再送到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,就可成功離婚。花蓮縣徵信認為離婚得處裡的不只是兩人關係的結束,還得釐清夫妻共同生活後的財產,共同生出的孩子以及共有的人際關係,想釐清這些就得花費一段時間,更別說許多夫妻就是在釐清的過程撕破臉,連友人都做不成。離婚協議的內容主要是分清楚夫妻雙方離婚後的各項權益及義務,包含監護權行使歸屬、探視權、財產分配、扶養費及贍養費等,這些都是具有爭議且容易產生紛爭的點,唯有白紙黑字寫下,才可避免對方耍賴,也能以此依據向法院提出申訴,要求強制執行。特別是會請爭議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、扶養權、扶養費用、與未成年會面交往時間、離婚財產問題等,才可避免爭議產生。雙方能各退一步當然是最好,最怕的情況是以威迫的手段逼另一方就範,且強勢爭取所有權益,不考慮雙方的條件與情況,執意要跟對方拚個高下,這樣的協議心態很難有效使雙方獲得雙贏局面,這也是為什麼多半夫妻會扯破臉的原因。故先了解離婚相關問題及法律,才能保障權益,就讓徵信社率領專業團隊幫助您。

 

離婚過程很重要,不可馬虎處理

離婚千萬不能心存任何僥倖,所有的法律程序一點小瑕疵都可能讓自己重回婚姻裡,特別是協議離婚時,見證人是最常出問題的環節,不論是見證人不再場,或偽造見證人簽名,都無法使離婚手續合法化。協議離婚過程看似簡單,但花蓮縣徵信常常聽聞已離婚的一方提出離婚無效的告訴,原因就出在見證人身上,可見證人在合意離婚是非常重要一環。它主要功能是對於合意離婚的夫妻證明離婚的意義及事實,證人因為有證明義務,其資格也有所受限,證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,且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真有離婚意願。花蓮縣徵信要告訴各位,見證人必須徹底確認雙方離婚意願,且親筆簽名才合法,很多提出離婚無效的原因就在證人不是親眼看見或親眼聽到,加上代為簽名或者偽造簽名,導致離婚的過程不完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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